(2016)皖1503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宋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宋仁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566号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341500000172469(1-1)。法定代表人:张贤贵,该公司宋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国,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胜男,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仁芳,女,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