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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70号申请人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谢某某。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案已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目前尚未宣告破产。本院查明,经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鼎××公司共有八家债权人,其中两家债权人为公司股东曾某某与陈某某。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代表鼎××公司与六位非股东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与股东陈某某于当日按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作为鼎××公司股东的债权人曾某某和陈某某书面声明放弃其对鼎××公司的全部债权。2010年7月7日,鼎××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鼎××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鼎××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鼎××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该协议亦已履行完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和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二、终结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受理费183元,由深圳市鼎××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茁 英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