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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73号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锋,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益鹏,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勇,男,32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10幢205室。被告陈晓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