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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7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胡剑稚,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茅理通,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2891.5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229元,但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004字第170278号,地号:170590275,性质:工业用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4字第0135**号】及19台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