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即民重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江文世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世,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重字第17-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文世。委托代理人姜雷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荣本,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秀珍,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文世与被告(反诉原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世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37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立高审判员  梅福本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