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坚力锁具厂与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坚力锁具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甫。委托代理人:陶建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鹿城坚力锁具厂。法定代表人:马德麟。上诉人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坚力锁具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0)温瓯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俊、易景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0)温瓯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