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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807号 原告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车张村村东。注册号:610000100070469。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武,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新区合欢路。注册号:4110242000208。 法定代表人马法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517元,下余1517元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