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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省××建筑工程局与被上诉人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建筑工程局,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建筑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省××建筑工程局与被上诉人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省××建筑工程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省××建筑工程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1.5元,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303元,多收的人民币1151.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明  演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理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