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农信申请执行王海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运英,王海平,李万保,韩丽华,李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贺运英,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万保,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韩丽华,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运杰,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市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箫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