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康某。法定代理人康彦斌,男,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康红斌。被告李某。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