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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康某。法定代理人康彦斌,男,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康红斌。被告李某。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