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海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美华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华,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1232号申请人刘美华,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3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兴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