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586号原告任某。被告谢某。原告任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09年2月15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2009年10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共7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据和借条各1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任某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