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胡某。被告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