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与成都仠诚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叶光美,女,出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赵丽,女,出生于1978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张新兰,女,出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蒲贵玲,女,出生于1970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吴梅,女,出生于1974年3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云惠,女,出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文晓平,女,出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罗建华,男,出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赵会琼,女,出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被告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法定代表人罗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与被告成都仠诚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中,原告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美、赵丽、张新兰、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赵会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光美、赵丽、蒲贵玲、吴梅、李云惠、文晓平、罗建华、张新兰、赵会琼承担。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唐显谭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