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东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陆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被告陆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罪,已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借款人陆某有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的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春    梅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代理审判员赖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