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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某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生,向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25号申请人:邱某生。委托代理人:邬某锋,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某莉。申请人邱某生根据(2009)深宝民二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本院申请向债务人曾某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深宝法执字第8517号,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向某莉为被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组织相关当事人听证,被申请人向某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听证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邱某生根据(2009)深宝民二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本院申请向债务人曾某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深宝法执字第8517号,因曾某卿怠于行使其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曾某卿妻子向某莉为被执行人。另查,(2009)深宝民二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系在向某莉与曾某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2009)深宝民二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受理通知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向某莉与曾某卿系夫妻关系,(2009)深宝民二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系在向某莉与曾某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第56条、第76-82条,裁定如下:追加向某莉为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刘立建人民陪审员  钟小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晶晶书 记 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