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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建祥与贾文灿、苏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祥,贾文灿,苏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52号原告胡建祥。被告贾文灿。被告苏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祥与被告贾文灿、苏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祥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胡建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1元,由原告胡建祥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李德雄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