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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与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付玉花申请执行人:丁瑞卿申请执行人:贾翠荣申请执行人:丁涛申请执行人:丁峰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西民二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你公司应付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