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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松青与陈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根,王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青。上诉人陈春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春根以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春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陈春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