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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道呈、孙全明、吴道龙、吴生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道呈,孙全明,吴道龙,吴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109号申请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道呈。被执行人:孙全明。被执行人:吴道龙。被执行人:吴生昌。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道呈,孙全明,吴道龙,吴生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柏承琪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