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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虞雷军与虞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雷军,虞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原告:虞雷军(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虞海锋(系被告虞茜扬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雷军与被告虞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雷军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雷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年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雷军撤回对被告虞海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虞雷军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