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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文军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瓮安县。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文军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门进入陈某的暂住房实施盗窃,窃得15寸长兴牌彩色电视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手印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文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军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二、供犯罪所用的“T”字型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