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知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79号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张锋,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益鹏,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青,温州市龙湾永兴阿福摩托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二村永强大道3985-398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余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