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75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323号的商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