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桑红军与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红军,陈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桑红军,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丽君,女,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5号桑红军诉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丽君长期外出,且无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在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桑红军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丽君尚欠申请人桑红军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