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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9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强诉被告周义、连云港金鼎物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966号原告:高强。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被告:连云港金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诉被告周义、连云港金鼎物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强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