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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起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双方某定恋爱关系并订亲。1998年11月13日双方某某结婚。2000年4月育一女,取名叫王丙,现就读于双楼小学。2007年6月13日育一子,取名王丁。近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女儿王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儿子王丁由被告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乙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称我赌博输了很多钱也不是事实,我亏空的10万元是2010年5月份开始做生意亏空的,不是赌博输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王某甲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拟证明女儿、儿子的基本情况;3、结婚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1月13日双方某某结婚。2000年4月21日育一女,取名叫王丙,现就读于双楼小学五年级。2007年6月13日育一子,取名王丁。2010年5月25日,原告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原告王某甲以被告王某乙染上赌博恶习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王甲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原告王某甲请求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长  何才宁人民陪审员  沈中信人民陪审员  詹德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