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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小宁与叶开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宁,叶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宁,农民。被执行人:叶开和,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35号王小宁诉叶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宁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叶开和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小宁借款7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