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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荣良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起诉称:2009年7月8日,被告沈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11月4日,借款利息为3%,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20%,由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沈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7200元,违约金12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82200元;2、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沈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请求中利息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至清偿日止,并放弃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沈某某2009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11月4日,借款利息从2009年7月8日起连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为月3%。并由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2:借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将6万元出借给被告沈某某,并由被告陈某某担保的事实。被告沈某某、陈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因被告未到庭,故无法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认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沈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11月4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并由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为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沈某某拖欠借款显属违约,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立即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陈某某为被告沈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确认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14797.2元(按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5.31%的4倍已计算至2010年8月30日,2010年8月31日至清偿日的利息仍按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5.31%的4倍计算),合计7479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沈某某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连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故限于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荣良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