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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庄,杨力才,杨辰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杨满庄,男,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杨力才,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辰义,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满庄、杨力才诉被告杨辰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庄、杨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杨满庄、杨力才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