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钟金香与王成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香,王成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83-2号原告:钟金香。被告:王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香与被告王成林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金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成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号顺民大厦1-14-1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成林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号顺民大厦1-14-1号房屋的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凡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