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潘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金某某、叶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金某某、叶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芳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6号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冻结被告金某某在浙江巨臣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0%的股权和被告叶某某在浙江巨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