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华盛与石生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盛,石生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孙华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石生云,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盛与被告石生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盛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华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孙华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