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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戴敦邦与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敦邦;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戴敦邦,男,1938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镇。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长江,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乐飞,董事长。原告戴敦邦与被告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戴敦邦于2010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敦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敦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为4560元,由原告戴敦邦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