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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徐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平。上诉人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