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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昌毅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昌毅,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莲行初字第98号原告庞昌毅,男,1982年7月7日出生,西安恒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山,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西安恒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本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八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民,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忽遇时,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喆,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昌毅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庞昌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昌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昌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