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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一芬与尹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芬,尹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3-1号原告:陈一芬。委托代理人:卢彤彤。委托代理人:金立强。被告:尹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芬诉被告尹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8元,减半收取81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09元,由原告陈一芬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