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一芬与尹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芬,尹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3-1号原告:陈一芬。委托代理人:卢彤彤。委托代理人:金立强。被告:尹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芬诉被告尹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8元,减半收取81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09元,由原告陈一芬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