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某、黄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黄某经事先预谋后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盟小区实施盗窃,被告人杨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95号405室被害人吴某租房内,窃得振华牌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同时被告人黄某采用相同的方法进入33号304室被害人张某租房内,窃得诺基亚牌手机1部、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均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张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高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国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