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军利与共同村一组、共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利,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郭军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共同村一组)。组织负责人暴买社,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共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雪峰,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郭军利与被告共同村一组、共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郭军利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利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军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