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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湖吴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罗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吴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冯杰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