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答肄明与刘斯佳、杨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答肄明,西安市公交二公司职工。被告刘斯佳,西安市公交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常岚,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毅,西安市公交二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江燕,系杨毅之母,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答肄明诉被告刘斯佳、杨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答肄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因原告已预交5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