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浙江××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金融与张甲、张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浙江××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金融,张甲,张乙,张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55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某某。被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张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之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张丙之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张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合作银行诉称,2008年1月14日,被告张甲、张乙、张丙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期限为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5日止,月利率8.7‰,利息按季某某,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上述借款由被告张乙、张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就保证担保的范围、违约责任等事宜作了详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期间,被告张甲仅履行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09年6月20日的利息,余欠本金700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今均未履行。被告张乙、张丙作为担保人也未代其履行。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起诉请求由被告张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人民币8451.39元,合计人民币78451.69元,并自2010年3月2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由被告张乙、张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甲、张乙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张丙辩称,原告诉称是实,愿意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要求原告对罚息、复利予以免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浙银监复(2008)664号文件、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甲、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张甲发放贷款,被告张甲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乙、张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合作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人民币8451.39元,合计人民币78451.39元;并继续偿还自2010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张乙、张丙对被告张甲应偿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乙、张丙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张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被告张甲负担,被告张乙、张丙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陈瑞环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