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海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86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学东,该社信贷员。被告赵海敏,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何利军审判员 周登亮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