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甘怀富与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甘怀富。委托代理人:安廷慧。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益民。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怀富诉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怀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怀富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芳共印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