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于2010年8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朱小燕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原告曾多次要求和被告举办婚礼酒席以告知双方亲朋好友结婚的事实,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托。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平时沟通甚少,完全没有共同语言,根本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最近二年完全失去了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的,认识很多年了。原告说多次要求我举办酒席我不办是不属实的,我也多次到她家提亲,她父母都说要十万、二十万彩礼的。我想登记后一心和她过日子的,开始我们还好的,后来我做生意亏了点钱,她就开始想离婚了。她说最近二年完全没有联系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去年她还在我家住了二个多月。我们05年就认识,结婚都考虑清楚了,对婚姻都有责任和义务的,她说感情基础差也是不对的。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倪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房某某属登记信息查某某请表一份,证明房某某属情况。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房某某属登记信息表无意见,但房子的钱她一分没出过,是我父母出钱买的,房贷也是我父母在还。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办酒席彩礼一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9月到外地打工。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新澧××楼房屋一套,另该房屋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双方对其他债务陈述不一。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后因双方对办酒席及彩礼一事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能多加强沟通,双方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