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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7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夏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274号泰顺三插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职工建房的房产,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某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274号泰顺三插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职工联建房的房产,幢号:3幢401室,土地使用面积为:19.47平方米,权属性质:国有划拨,批准证号:泰政国用(2002)字第0000351号。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某的银行储蓄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三、限被执行人夏某在查封房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债务。逾期,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