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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顺××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约束。任某某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顺××有限公司依法为其缴付2009年06月23日到2009年07月03日之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任某某要求顺××有限公司依法为其缴付2009年6月23日到2009年7月3日之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任某某可依法另循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