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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支居让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居让,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98号原告:支居让,男,194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公路局蓝田管理段退休干部。被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大新巷4号楼。法定代表人:何西京,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居让与被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居让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居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居让撤回起诉。诉讼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支居让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