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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军转培训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德,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考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0元减半收取13860元,由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胜利审 判 员  王平文代理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