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华林与张世表、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林,张世表,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38号原告:王华林,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张世表,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王贵,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林与被告张世表、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林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林撤回对被告王贵的起诉。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